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印度公司: 1.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24.6% (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57.4%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47.9% (KoeiChemical Co.,Ltd)
2.株式会社大赛璐 47.9% (Daicel Corporation)
3.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 47.9% (Nippon Steel Chemical Co., Ltd)
4.其他日本公司 47.9%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